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财政支持。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的精品创作。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二是税收优惠。落实宣传文化增值税、转制文化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三是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四是科技创新。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五是用地保障。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六是收入分配。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七是支持转制企业。八是关于组织实施。

  点评:

  深化文化改革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撑与资金保障。《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在延续财税支持的基础上,更针对产业升级的深层需求,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政策支撑体系。其支持举措涵盖了文化生产与发展的多个层面:从创新理论研究、学术体系构建,到推动文学、影视等各领域的精品创作;从文化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到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生态培育;从构建全媒体生产传播机制,到文物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与活化⋯⋯政策力度贯穿从“源头创新”到“终端体验”的全过程,充分展现了立体化的政策设计,为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

  2025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持续抓好微短剧创作提升,加强选题规划,加强推优扶持,加强创作支持,加强交流沟通,加强宣传推介,加强文艺创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微短剧的科学化管理,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落实“白名单”制度,规范传播秩序。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播出或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网络视听平台须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审核能力建设,确保播出安全。

  点评:

  在微短剧行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其创作生态、审核规范与传播秩序也面临新的挑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展开双向部署:一方面,通过加强选题规划、推优扶持、宣传推介等举措,引导优质内容创作与行业创新;另一方面,以“分类分层审核”“白名单”“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等多项制度为抓手,统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行业而言,这一政策既释放了鼓励精品化发展的明确信号,也为平台、制作方、推广方等各类主体构建了责任框架。短期来看,审核机制的完善将推动行业进一步“挤泡沫、提质量”;长期而言,制度化的管理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专业力量与资源投入,推动微短剧从“流量驱动”转向“内容驱动”,实现其可持续的健康繁荣,提升微短剧在视听内容生态中的价值与影响力。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点评: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在各领域加速应用,海量生成内容在提升信息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真实性模糊、来源追溯困难等治理挑战。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聚焦“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这一关键点,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内容生成、传播过程中的标识责任,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对于传媒行业而言,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办法通过构建贯穿生成、传播、使用各环节的标识责任链条,不仅为防范与溯源虚假信息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工具,也为人工智能在内容生产传播等场景中的合规化应用设立了可操作的“技术护栏”,最终推动技术赋能与行业治理走向良性互促。

  四、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

  为鼓励尝试新技术、探索新业态,支持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影局于2025年3月下发《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强调通过开拓影院虚拟电影放映空间、鼓励各方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完善从剧本备案到公映许可的全流程监管等措施,为行业注入规范化动能。

  通知指出,虚拟现实电影是综合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制作和观看、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通知要求,要为促进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例如,虚拟现实电影直接在国家电影局备案、审查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各级电影主管部门现有的电影精品、影院放映、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等资助、扶持、奖励政策,虚拟现实电影相关制片、放映、研发单位都可以平等参与。

  点评:

  《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的发布,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导航标”,既锚定了创新方向,也筑牢了规范底线。从行业层面看,该通知的出台恰逢其时。当下虚拟现实技术与电影产业加速融合,但行业内存在内容同质化、技术应用盲目跟风、标准缺失等问题,部分作品重技术炫技而轻叙事内核,导致观众体验割裂。从产业生态而言,通知兼顾了创新与规范,支持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探索技术研发,支持虚拟现实电影产业链企业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作能力。该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内容审查和产品技术,有利于做大电影经济总量,有利于以电影成熟市场体系和产业政策为虚拟现实技术赋能、推动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电影高质量发展、实现“电影强国”目标。

  五、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2025年5月,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二是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三是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四是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

  点评: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施行,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治理的重要一步,为数字空间可信身份体系建设筑牢制度根基。其核心突破在于构建“可用不可见”的认证范式:通过网号、网证替代明文身份信息,依托国密算法脱敏处理,实现平台仅获核验结果而无法获取原始信息,从源头遏制泄露风险。动态二维码、跨平台标识隔离等技术设计,进一步强化安全防护,同时“一键认证”大幅简化流程,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

  制度的设计兼具刚性与温度:明确用户自愿申领原则,保留传统认证方式,保障用户选择权;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申领要求,助力防沉迷与权益保护。平台“最小必要”信息提供义务与境内存储要求,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既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又强化数据安全管控。作为对标国际惯例的制度创新,该办法既破解了传统认证“信息泄露、重复采集”等痛点,又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可信身份支撑,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向精细化、安全化升级。

  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

  2025年8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实施《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该举措强调,要多措并举加强内容建设,增加优质广电视听内容供给。实施“内容焕新计划”,加强内容创新;改进电视剧集数和季播剧播出间隔时长等管理政策;改进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优化机制、提高效率;加强超高清节目制作和播出宣传推介;加强纪录片、动画片精品创作;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进入电视播出;推动优秀境外节目引进播出等。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节目版权保护。

  点评:

  在媒体融合持续深化、观众视听消费习惯快速演进的当下,电视大屏内容供给面临提质增效的迫切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实施的《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通过系统性的政策引导,激发广电内容创新活力,优化视听产业生态结构。一方面,着力“做减法”:通过改进剧集管理、优化审查流程,为创作与播出环节提质增效,提升行业运行效率。另一方面,积极“做加法”:鼓励超高清、纪录片、动画片及微短剧等多元内容形态的精品创作,并支持优质境外节目引进,拓宽优质内容的来源与类型,精准对接多层次需求。一系列举措构成了一套全面系统的政策组合拳,不仅着眼于大屏吸引力的提升,更致力于通过制度性优化,为内容创新提供更可持续的土壤,引导资源向高质量创作集聚,在为观众提供更好视听体验的同时,为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注入制度活力。

  七、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实施六大重点行动。一是“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加速科学发现进程,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二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三是“人工智能+”消费提质,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四是“人工智能+”民生福祉,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五是“人工智能+”治理能力,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六是“人工智能+”全球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意见提出强化八项基础支撑能力,包括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数据供给创新、强化智能算力统筹、优化应用发展环境、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保障、提升安全能力水平等。

  点评: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系统性思维对“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与全面部署,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三层目标、六大行动、八项支撑”,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对于传媒行业而言,该意见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意见明确强调“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这为传媒行业深化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了清晰指引:在内容创意生成、精准传播、用户体验优化及产业形态革新等全链条环节中,传媒业将可通过系统化、规模化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持续推动行业提质增效,赋能自身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意见也对防范相关风险与推动规范发展作出部署,强调须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风险,为传媒行业划定了必须坚守的安全与伦理底线。

  八、国家网信办就“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征求意见

  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5年9月就《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干预大型网络平台正常运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点评:

  《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从“外部监管”向“内外协同治理”深化更进一步,为大型网络平台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提供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其核心亮点在于构建了“独立监督”的治理范式:明确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严格限定成员独立性条件,且主任由外部成员担任,从结构上杜绝利益关联干扰。委员会覆盖合规制度、敏感信息保护、自动化决策等14类核心监督事项,形成全链条监管,同时建立用户常态化沟通机制,让监督直达权益关切。

  该制度设计既规定了成员任期、补任时限等硬性要求,又允许平台按实际情况设定合理报酬并公开披露。这种“社会共治”模式既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又对标国际独立监督惯例,既避免干预平台正常运营,又通过专业化监督倒逼平台合规升级。作为数字治理的重要创新,该规定若落地实施,将有效破解大型平台“自我监督”难题,强化用户信任根基,推动数字经济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2025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报告主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为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落实《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和要求。

  目前,网信部门已开通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邮件、传真等六类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渠道,网络运营者、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向网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点评: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事件处置迈入权责明晰的“硬规范”阶段,为筑牢数字安全防线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该办法精准破解了长期存在的“报不报、何时报、报什么”模糊难题。其核心亮点在于构建了全链条规范体系:明确覆盖所有网络运营者的报告主体责任,以四级分级标准厘清事件严重程度,通过1小时、2小时、4小时差异化时限要求强化刚性约束,同时规范8项核心报告要素,形成“研判—报告—处置—总结”的闭环管理。

  “奖惩分明”的监管思路更具创新价值,既对瞒报、迟报等行为从重处罚,又对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的运营者从轻追责,消除了“不敢报、不愿报”的顾虑。结合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网站、邮箱、传真等多渠道报告平台的搭建,该办法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型。作为《网络安全法》的细化延伸,该办法既借鉴国际惯例,又贴合国内实践,将有效压缩网络安全事件危害扩散空间,推动网络安全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公布

  2025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条例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指导思想,规定构建全民覆盖、普惠高效的全民阅读促进体系,强调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优秀出版物,推动形成全社会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全民阅读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规定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扩大活动影响力。三是提升全民阅读服务质量。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全民阅读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立相应阅读设施。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要求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加强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阅读服务,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丰富全民阅读场景。四是强化全民阅读保障措施。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重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全民阅读。强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提供适宜读物、开设阅读课程、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适老服务标准等措施。明确制定乡村阅读计划,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点评: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全民阅读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书香社会建设筑牢制度根基。这一法规的出台,既是对中华民族崇尚阅读优良传统的传承,更是回应时代需求、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举措。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坚持全民覆盖与均衡发展,它明确重点扶助农村、边疆、欠发达等地区,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通过完善城乡阅读设施网络,让阅读资源惠及更多群众。同时顺应数字化趋势,推动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融合,鼓励创新阅读载体与场景,满足公众多样化阅读需求。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全民阅读的行政法规,条例清晰界定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经费保障、设施建设、内容供给等关键环节纳入法治框架。这不仅破解了以往全民阅读推进中的碎片化问题,更能激发全社会阅读热情,为提升国民素养、培育时代新人、建设文化强国注入持久动力。

  

  来源丨传媒公众号

  整理丨《传媒》编辑部